外汇期货与期权交易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期货交易的风险收益是对称性的。期货合约的双方都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想免除到期时履行期货合约的义务,必须在合约交割期到来之前进行对冲,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在交割期到来时才能行使。
而期权交易的风险收益是非对称性的。期权合约赋予买方享有在合约有效期内买进或卖出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买方认为市场价格对自己有利时,就行使其权利,要求卖方履行合约。当买方认为市场价格对自己不利时,可以放弃权利,而不需征求期权卖方的意见,其损失不过是购买期权预先支付的一小笔权利金。由此可见,期权合约对买方是非强迫性的,他有执行的权利,也有放弃的权利;而对期权卖方具有强迫性。在美式期权中,期权的买方可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权合约,而在欧式期权交易中,买方只有在期权合约履行日期到来时,才能要求履行期权合约。
二、交易内容不同
在交易的内容上,期货交易是在未来远期支付一定数量和等级的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是权利,即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按敲定的价格,买卖某种标的物的权利。
三、交割价格不同
期货到期交割的价格是竞价形成,这个价格的形成来自市场上所有参与者对该合约标的物到期日价格的预期,交易各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预期价格上;而期权到期交割的价格在期权合约推出上市时就按规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约的一个常量,标准化合约的惟一变量是期权权利金,交易双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权利金上。
四、保证金的规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因为他的最大风险是权利金,所以只需交纳权利金,但卖方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必要时须追加保证金。
五、价格风险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所承担的价格风险是无限的。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的亏损是有限的,亏损不会超过权利金,而盈利则可能是无限的——在购买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购买看跌期权的情况下。而期权卖方的亏损可能是无限的——在出售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权的情况下;而盈利则是有限的——仅以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为限。
六、获利机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着保值者放弃了当市场价格出现对自己有利时获利的机会,做投机交易则意味着既可获厚利,又可能损失惨重。但在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的买方可以行使其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权利,也可放弃这一权利,所以,对买方来说,做期权交易的盈利机会就比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中配合使用期权交易,无疑会增加盈利的机会。
七、交割方式不同
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资产,除非在未到期前卖掉期货合约,否则到期必须交割;而期权交易在到期日可以不交割,致使期权合约过期作废。
八、标的物交割价格决定不同
在期货合约中,标的物的交割价格(即期货价格)由于市场的供需双方力量强弱不定而随时在变化。在期权合约中,标的物的敲定价格则由交易所决定,交易者选择。
九、合约种类数不同
期货价格由市场决定,在任一时间仅能有一种期货价格,故在创造合约种类时,仅有交割月份的变化;期权的敲定价格虽由交易所决定,但在任一时间,可能有多种不同敲定价格的合约存在,再搭配不同的交割月份,便可产生数倍于期货合约种类数的期权合约。
(6)外汇期货与期权交易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扩展阅读:
外汇期权(foreign exchange options)也称为货币期权,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外汇期权是期权的一种,相对于股票期权、指数期权等其他种类的期权来说,外汇期权买卖的是外汇,即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权利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8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期权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是最基础的四种衍生产品。 2005 年 7 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三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 2010 年,各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累计交易量超过 1.6 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64.8% 。但与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仍显单一,产品功能不够多样化。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强,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运用衍生产品进行避险保值的需求日益上升,这是推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对衍生产品的认识趋于成熟,在合理、灵活运用现有各类产品的基础上,对于期权这种新产品的交易意愿增强。当前,国内外汇市场已基本具备推出期权交易的宏观和微观条件:一是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存在期权交易所需要的波动率;二是国内外汇市场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容纳期权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为银行的资金管理和产品定价提供了基础;四是商业银行开展外币对期权交易已有一定经验,为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鉴。在这种情况下,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推出期权交易。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类型方面,明确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交易原则方面,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只能买入期权和对买入的期权进行反向平仓,不得卖出期权;除特定范围的交易外,期权到期行权应采取全额交割。三是市场准入方面,外汇局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结售汇头寸管理方面,将银行期权交易的 Delta 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问:外汇局对期权交易将采取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以下四方面的措施控制期权业务的市场风险:
第一,市场发展初期将产品类型限于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欧式期权。普通欧式期权的结构较为简单,对银行定价和风险控制的要求相对容易,也便于客户理解,总体风险可控。
第二,不允许客户卖出期权。考虑到国内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企业买入期权,禁止卖出期权。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企业 “ 裸卖 ” 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第三,坚持实需原则。与现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相一致,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企业开展期权交易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
第四,加强对银行办理期权交易的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求银行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远期交易资格,确保参与银行具备必要的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将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范围,全方位加强监管。三是加强市场监测和业务指导,定期监测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的风险状况。
什么是外汇期权交易? 问:《通知》对银行间期权市场做何规定?
答: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对客户市场互为依托,缺一不可。近年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体现了中介服务、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特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平台提供者、行业自律牵头者和政府监管执行者,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意愿,组织完成了银行间期权市场的交易规则制定和交易平台开发等各项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 2011 年 2 月 14 日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通知》中,主要是规范了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
问:如何看待推出期权交易与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关系?
答 :自 2005 年 7 月 2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此后,除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的特殊情况外,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这也将是未来的趋势。理论上讲,一种货币的波动率只要不趋于零,就可以开展期权交易。
例如,从 2010 年 6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至 2010 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隔日最大波幅为 295 个基点,日均波幅 64 个基点;在此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有 78 个交易日隔日升值, 53 个交易日隔日贬值, 1 个交易日与上日持平。同期,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的弹性也相应增强,交易价相对中间价的日间最大波幅日均为 0.16 %,交易价的日间最大波幅(最高价 - 最低价)日均为 113 个基点,较汇改重启前和 2009 年均显著上升。
问:今后外汇局对推动国内期权市场发展有什么规划?
答: 此次推出的期权交易仅是国内期权市场发展的起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期权市场发展。
外汇期权的类型以及特点,交易方式是什么
外汇期权也叫货币期权,是指购买合约的那一方在向卖方支付一定期权费之后,可以在约定日期或一定期限内,以规定的汇率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期权。外汇期权也属于期权的一种。它与股票期权、指数期权等期权相比,外汇期权买卖的对象是外汇,也就是说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的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在支付了期权费的一定金额之后,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是有权利在期权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汇率和金额,与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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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汇期权交易?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43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据了解,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已于 2011 年 4 月推出,此次为什么推出外汇期权组合业务?
答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后,在未来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外汇期权相对于远期结售汇而言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例如,出口企业可选择叙做远期结汇或买入外汇看跌期权,以对未来的外币货款收入进行保值。其中,叙做远期结汇业务的好处在于,可避免外币贬值可能带来损失,提前锁定成本且无需支付费用,但同时也不得不放弃外币升值可能带来的收益;相比之下,叙做期权业务的好处在于具有灵活性,即外币贬值时可选择行权,以约定价格结汇,外币升值时则可放弃行权,以市场价格结汇,但需要提前支付较高的期权费。
2011 年 4 月 1 日,国内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企业可以在银行买入期权进行汇率避险保值。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的避险保值需求,此次《通知》推出了外汇看跌和 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均属于零成本期权组合业务。所谓零成本期权组合,是指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买入期权的期权费支出与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收入相互抵销,使保值的净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从而既能获得保值的灵活性,又可降低交易成本。
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的 最大特点,在于可以将潜在最大损失封顶,即市场主体利用此两类业务对未来的外汇收入或支出进行避险保值时,无论汇率向什么方向和多大幅度的变动,均可将结汇或购汇价格锁定在一个预先设置的区间内。从这一角度看,《通知》推出上述两类 业务,产品风险较低,有利于满足 市场需求,也符合现阶段企业和银行对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问: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是否可以卖出期权?
答 :由于 期权交易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买方,卖方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客户“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基于当前 国内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 2011 年 4 月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时,规定客户只能从银行买入期权,不得卖出期权 。在此次《通知》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赋予了客户在买入基础上卖出期权的权利,有利于降低客户单纯卖出期权的风险。
问:对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 :一是坚持实需交易原则。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银行应开展必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确保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问:外汇局对推动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有什么规划?
答 :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继续稳步推进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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